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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简化签证手续谅解备忘录
发布日期:2009-12-04 15:50 责任编辑:本站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双方加强两国友好关系的愿望,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希望便利双方人员往来,回顾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领事条约》及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间关于简化签证手续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一九九四年备忘录”),符合各自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达成如下谅解备忘录:
      第一条
      定义:
      (一)“中方被授权单位”指中方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以及经外交部领事司认可的单位和部门。
      (二)“印方认可机构”指经认可的商会或工业联合会或其他贸易实体、国有机构、政府批准的合营企业、联络处或商会、工业联合会或其他贸易实体内的私营企业成员。
      (三)“家庭成员”指由签证申请人抚养并与其构成同一家庭的配偶和子女。
      第二条
      一、双方驻对方使领馆可以为对方从事贸易、短期工程或其他短期商务访问者颁发半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九十天的商务签证。
      二、中国驻印度使领馆可凭印方公司或雇主的信函和中方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为印方申请人员颁发签证。
      三、印度驻中国使领馆可凭中方被授权单位的信函和印方认可机构的邀请函为中方申请人颁发签证。
      四、双方同意,对邀请单位不在第二条第二、三两款之列的申请人,或没有邀请函的申请人,以及(或)第一次访问对方国家的申请人,中方可凭印方认可机构的信函颁发三个月一次有效、每次停留六十天的签证,而印方可凭中方被授权单位的信函颁发停留两个月的一次入境签证。如不能出具相关信函,双方使领馆可根据各自政府的签证规定自行决定。
      五、双方同意,除非申请人回到国籍所在国或永久居住国并向对方驻当地使领馆申请,否则将不允许把商务或其他种类签证转换成工作签证。  
      第三条
      双方使领馆可根据下列原则颁发工作签证:
      (一)对双方在对方国家所设的公司或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副代表,中方可凭中方被授权单位出具的签证通知、工商行政部门允许其设代表处的批准函和设立条件的复印件为印方人员颁发三个月一次有效的工作签证。印方可凭印方内政部的签证通知和允许其设代表处的同意函和设立条件的复印件为中方人员颁发三个月一次有效的工作签证。
      (二) 对于双方被对方雇用的人员,包括承包工程人员,中方可凭被授权单位出具的签证通知以及劳动部门颁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为印方人员颁发三个月一次有效的工作签证。印方可根据内政部签证通知、印方公司的任命书及必要时印方工程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工程和确有需要雇用中方人员的确认书,为中方申请人颁发三个月一次有效的工作签证。
      (三)双方应努力在接到申请材料十日内为上述人员颁发三个月一次入境签证。
      (四)对上述人员随任的家庭成员,双方使领馆应凭申请人与上述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及雇主邀请函颁发三个月一次入境签证。
      (五)上述印方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出入境签证。上述中方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且其三个月有效签证失效前的三十日内向印方内政部申请办理居留手续和多次出入境签证。
      (六)上述第三条第五款中,双方人员的受雇时间无论长短,其居留证可每年按需在对方国家延期。
      (七)双方使领馆应凭上述人员雇主的邀请函,为其临时探亲的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颁发旅游签证提供便利。
      第四条
      双方使领馆可根据下述原则颁发旅游签证:
      (一)中方凭已确认的联程机票和在华费用证明,为申请人颁发三个月一次或两次有效、每次停留三十天或六十天的签证。
      (二)印方凭已确认的联程机票和在印费用证明,为申请人颁发三个月一次有效签证。
      (三)双方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旅行行程和联程机票,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为其颁发多次签证。
      (四)双方可根据需要,为上述人员办理签证延期手续。
      第五条
      双方使领馆可根据下述原则颁发学习签证:
      (一)中方可凭《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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